
某银行与被告A、被告B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A、B向银行借款三十五万余元用于购房,以所购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至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截至起诉时仍有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未清偿。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C委托承德谢非非律师代理此案。谢非非围绕阶段性保证的免责条件、抵押权预告登记效力、开发商责任范围展开核心抗辩。他主张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二十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情形,依法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提供的阶段性保证责任,在银行取得案涉房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设立的情况下,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保证责任依法解除。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银行剩余贷款本金二十余万元及利息;银行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银行对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无需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在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时,要明确合同中关于保证责任解除的条件,并密切关注房产登记情况。一旦满足免责条件,应积极主张权利,避免承担不必要的代偿风险。同时,在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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