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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为2021年10月30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被告新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主张票据追索权。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的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仔细查阅了案涉汇票的相关文件,翻到汇票的到期提示付款记录,发现原告在汇票到期拒付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
确定核心抗辩点
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的阎乔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经验,确定本案核心抗辩点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他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案涉汇票的到期拒付时间与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进行对照,发现原告在2021年10月30日汇票到期拒付后,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
专业论证赢得胜诉
作为第一届辽宁省大连市乡村振兴专委会专业委员的阎乔律师,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庭审中,他举证质证逻辑清晰,详细阐述了原告丧失追索权的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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