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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在这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公司以与被告仅为培训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毕业于山东大学的刘儒学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开始了细致的证据审查工作。刘儒学翻阅了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管理制度、工作群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从主体适格、接受管理、有偿劳动、业务组成四个法定要件入手,为后续的论证做准备。
击破虚假抗辩
原告以《专项培训协议》中“非劳动合同”字样进行抗辩。执业以来承办百余件案件的刘儒学指出,协议名称并不等同于法律性质。他翻到协议具体条款,发现协议内容已完全具备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同时,结合按月发放报酬、日常考勤管理、指派工作任务等事实,刘儒学强调这些均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特征,有力地戳破了“以培训为名规避用工责任”的抗辩逻辑。
构建证据链条
刘儒学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固定了工资、考勤、工作安排三大核心证据。他将工资发放记录与考勤记录进行详细对比,又将工作安排记录与管理制度相结合,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庭上,凭借这些扎实的证据和精准的论证,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儒学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全面支持被告的抗辩主张,并判决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这一结果为劳动者后续的维权(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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