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查账:打破财务黑箱的艰难之旅
2016年5月,杜XX与食品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及投资协议》,出资受让9%股权,后追加投资至持股10%。然而,此后很长时间他都被排除在公司实际经营决策之外,公司财务状况成谜。2019年12月杜XX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多次书面请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却遭到食品公司拒绝,理由是他曾参与经营、公司章程未修改没必要查阅,且无权查阅入股前资料。
面对这一困局,邹鹏鹏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她指出股东知情权是法定权利,不以股东是否参与经营为前提。这精准的法律判断并非偶然,邹鹏鹏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系统的法学理论训练让她能在复杂案件中快速拆解法律关系、精准定位核心争议点。在她看来,食品公司以这些理由拒绝查账毫无法律依据。随后,她代理杜XX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邹鹏鹏进一步阐述,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基础进行登记的,会计凭证应当包含在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之内。这一观点体现了她对公司法的深入理解和精准把握,她从业至今已成功承办350余件民商事案件,横跨多个领域的实务经验让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游刃有余。最终,法院支持了她的观点,判令食品公司向杜XX提供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复制。
长租合同:撕开“现状交付”的违约陷阱
2017年9月,物业公司与XX集团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限长达十一年。物业公司按约缴纳300万元履约保证金以及500万元首期租金,然而案涉房屋被案外人实际占有,XX集团迟迟未能清退并交付房屋。物业公司发函暂缓支付后续租金,XX集团却以未按时交纳后续租金为由通知解除合同,并试图没收800万元款项。
邹鹏鹏律师接手此案后,敏锐地指出“现状交付”不等于“无需交付”,按约交付租赁物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XX集团试图通过“现状交付”将清退第三方的风险与责任转嫁给承租人,有违公平原则。这一精准的定性得益于她丰富的实务经验,她曾为多家大型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高水准法律服务,对复杂商事租赁纠纷有深刻的理解。
面对XX集团利用“逾期交租”提出的反诉和合同解除主张,邹鹏鹏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确立了“交付义务履行在先”的原则,证明了物业公司行使的是合法的后履行抗辩权。最终,法院判决XX集团退还800万本金,赔偿利息损失近7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这两起案件的胜诉,充分展现了邹鹏鹏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她始终以维护委托人权益为核心,凭借严谨负责的态度和扎实的专业功底,为委托人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印证了她“专业、严谨、诚信、卓越”的执业准则。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她将继续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值得信赖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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