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回合:合伙背景与矛盾初现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起就开始了合伙之路,他们共同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比较随意,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到了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了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
时间来到2025年,原告薛XX坐不住了,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告上法院。他称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以个人名义把这些玉米售卖后,却没有分配货款。原告觉得自己吃了大亏,要求被告支付他应得的合伙所得XXX元以及相应利息(以XXX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1日开始按LPR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第二回合:双方争议焦点凸显
原告认为案涉的2685吨玉米出货价是2600元/吨,按照他自己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没给他这笔钱,侵害了他的合伙权益,所以才起诉。但被告这边可不这么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逐渐清晰起来。
焦点一: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到底是不是合伙财产?
焦点二:原告在合伙还没清算的情况下,能不能直接要求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
焦点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况?
第三回合:被告抗辩有理有据
被告方针对原告的诉求进行了全面抗辩。首先,原告只提交了《站台余货明细表》,这张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既没明确款项性质,也没说明分配方式和出货价,根本没法直接证明被告有支付义务。而且结合另案询问笔录,这个“挂账”其实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上是给被告的分红,并不是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其次,原告有滥用诉权的嫌疑。原告曾经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的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说这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说成是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说法自相矛盾,明显有滥用诉权的情况。
再者,合伙还没清算,原告就想分割财产,这于法无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的收支往来,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得先进行清算,不清算就没法确定合伙有没有利润、利润是多少以及分配比例是怎样的,原告直接要求分割所谓的“合伙所得”,违反了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
最后,被告处置货物是经过合伙人同意的,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结合另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处理案涉货物是得到了其他合伙人同意的,不是擅自处置合伙财产。
第四回合:法院审理与最终判决
法院经过详细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确实存在合伙合同关系,案涉《站台余货明细表》里的2685吨货物可能和合伙经营有关,但有几个关键事实不容忽视。一是三合伙人从2019年起长期合伙经营,期间收支往来频繁,到现在都没进行合伙清算,也没终止合伙合同;二是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法证明案涉货物按照他主张的计算方式得到的款项就是合伙利润,他的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而不是利润分配;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这个案子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代理。丁婷律师拥有12年法律相关行业经验,其中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7年,处理过百余件同类案件,服务于新疆乌鲁木齐地区,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合伙经营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在合伙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清算,确定利润和分配比例。如果要起诉分割合伙财产,一定要先完成清算,不然很可能像本案中的原告一样,诉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侧面展现律师实力
在这起复杂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丁婷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被告冉某某驳回了原告薛XX高达23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她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从程序和实体多个维度构建了完整的抗辩体系。在证据的挖掘和运用上,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关联案件材料指出原告滥用诉权的嫌疑,有力地反驳了原告诉请。她对法律规定的精准适用,让法院清晰地认识到合伙财产分割的法律原则和边界。丁婷律师的出色表现,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的付款责任,也为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彰显了她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深厚实力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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