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基本事实
西安的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并且在11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谁能想到,姬XX在11月27日就发生了工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社保中心和人社局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口腔门诊部觉得很冤,明明当月的保费都交了,待遇就应该给,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双方诉求和理由
原告口腔门诊部认为,自己已经为姬XX足额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是次月生效,当月的工伤保险关系是持续有效的,所以两被告应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法院撤销两被告的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两被告则坚持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待遇。他们觉得既然申请了停保,就不应该再享受待遇。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就是原告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的记录,这证明了原告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另外,社保停保业务“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这个规则也成了案件的转折点。两被告仅仅依据申请停保日期就否定当月的参保效力,却没有考虑到实际的缴费情况和业务规则。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原告已经为第三人足额缴纳了2023年11月的工伤保险费,这就说明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明确是“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既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还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而且,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并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这个案子是由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代理的。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企业在处理社保停保这类业务时,一定要搞清楚相关规则。不能以为申请了停保,当月就没参保了。同时,遇到类似的工伤拒赔情况,企业要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收集好缴费等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在这起案件中,口腔门诊部原本面临着停保当月工伤却被拒赔的困境。但最终法院撤销了两被告的决定,责令重新处理,这无疑是给企业吃了一颗定心丸。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已经累计办理了超2000多件案件。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正是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他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工伤保险纠纷案件时,能够准确抓住关键问题,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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