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XX劳动者收到劳动仲裁机构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请求的裁决时,他陷入了深深的无助。作为一名普通的建筑工地木工,在工伤后不仅承受着身体的伤痛,还面临着维权的困境,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自身权益的保障一无所知。2024年,黄宇杰律师接受劳动者委托代理此案时,敏锐地捕捉到了案件的关键——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他的维权策略也由此展开。
在一审阶段,黄宇杰律师精准定位争议焦点。针对仲裁机构“无劳动关系则无责任”的观点,他重点论证了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适用。他指出,被告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包工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应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
在主张赔偿标准时,由于双方均未举证劳动者工资水平,黄宇杰律师结合建筑行业工资水平及司法实践,援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七条,主张按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他的这一主张最终获一审法院采纳,停工留薪期工资核定为47078.9元。不过,一审法院虽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支持被告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但驳回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被告协助申领)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请求。
进入二审阶段,黄宇杰律师继续为劳动者的权益努力。他针对一审未支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裁判,重点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用工主体责任法规,强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组成部分,被告违法分包不能免除该责任,否则违背保护工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
同时,黄宇杰律师还发现了一审法院“劳动者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事实认定错误,他通过庭审举证(被告一审追加第三人申请)予以纠正,强化了被告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自认。并且,他坚持按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121元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4个月工资),最终获二审法院支持,核定为44484元。
在这个案件中,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一审阶段锁定违法分包核心事实,奠定责任基础;二审阶段聚焦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实现关键突破。他在面对程序中的难题时,能够迅速找到应对策略,如在赔偿标准的确定和事实认定错误的纠正上,都展现出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最终,劳动者获得了停工留薪期工资47078.9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484元=91562.9元(不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赔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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