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X经人介绍,于2020年4月27日进入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他和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此次受伤,张XX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刘X垫付了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
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它把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XX受伤后,及时向相关被告汇报情况,被告方曾表示愿意赔偿,还让他回家休息。可当张XX再次协商赔偿事宜时,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于是,张XX将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刘X告上法庭,请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有多个。其一,各个被告是否该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张XX认为四被告都有责任,而被告方则各执一词。其二,刘X是否要承担责任,他抗辩自己只是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工作安排和工资等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把工程转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虽然新余XX辩解张XX受伤地点不在其分包的三标段,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法院认为高X安排刘X在三标段内粉工程做带班,张XX是刘X班组成员,按刘X安排施工,作业出界与否和承担主体责任无关,所以对新余XX的辩解不予采信。
对于张XX要求中国XX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法院认为中国XX集团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不予支持。对于要求宿州市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因为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刘X负责三标段内粉工程,张XX是刘X班组成员,所以也不予支持。又因为刘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院对张XX要求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同样不予支持。
另外,关于张XX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伤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争议,需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起诉,且要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张XX未提供工伤认定,其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这个案子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刘欢律师代理。
刘欢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尤其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服务地区为安徽宿州。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建筑工程领域,用工主体责任的认定是很复杂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工作中受伤后,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确定用工主体。而对于建筑企业,在工程分包时,一定要确保分包对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在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先进行工伤认定等。
这起案件中,刘欢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他在准备庭审材料时,认真调取原告起诉书和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每个被告的角色和案件经过。在庭审中,他为刘X进行了有力的抗辩,最终让法院支持了刘X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观点。他深厚的实务积淀和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专精,使得他在处理这类复杂案件时游刃有余。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能够精准把握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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