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借名买房往往容易引发诸多矛盾。原告王某某(男)与第三人杨XX(女)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某系第三人母亲。原告与第三人婚后,出售婚房款项用于购买7XX室高层房产,后因房价下跌及第三人工作原因,决定换购同小区的4XX室洋房。第三人提出用其母亲名义购房可节省契税且规避开发商审计风险,原告同意后,将退房所得114万余元转给被告作为4XX室洋房首付款,该房登记在被告名下。
然而,当原告与第三人产生离婚纠纷时,被告及第三人主张4XX室洋房系被告个人出资购买,意图将房产据为己有。在此情况下,原告委托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的邹炳昂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为原告与第三人共有。
邹炳昂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8年,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余件。在婚姻家事领域,他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精准处置各类复杂资产分割问题。接案后,邹炳昂律师团队迅速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7XX室高层退房及退款银行流水、4XX室洋房首付款支付凭证、贷款账户还款记录、装修合同及付款凭证、原告缴纳水电费的记录,以及关键的微信聊天记录。
凭借多年在婚姻家事领域积累的经验,邹炳昂对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高度敏感。他深知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证明借名事实至关重要。通过这些证据,邹炳昂有力地证明了4XX室洋房的首付款来源于原告与第三人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退房款;房屋贷款主要由第三人转账至被告还贷账户偿还;装修由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并出资;房屋交付后由原告一家实际居住;被告在微信中明确表示“我又不要你们写我的名字,你们两个人开头同意的,替你们省钱”,这充分印证了借名买房的主张。
庭审中,被告辩称购房款系原告及第三人向其的还款,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第三人亦陈述房屋系被告所有,原告未出资。针对这一情况,邹炳昂律师团队通过证据分析指出,被告所持借条系其与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对账形成,且转账时间、金额与购房款无法对应,不能证明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采纳了邹炳昂律师团队的意见,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借用被告名义购房的事实成立。判决明确指出,首付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退房款,贷款由夫妻偿还,房屋由夫妻装修并实际居住,结合被告微信聊天记录中的自认,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江阴市天XX苑X号4XX室不动产所有权人为原告与第三人,案件受理费及诉前保全费合计42200元由被告负担,邹炳昂律师团队的核心诉求全部获得支持,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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