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形式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常常成为纠纷的核心争议点。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卖方在合同未获得对方盖章确认的不利情形下,凭借“实际履行”这一法律原则成功锁定合同效力,最终获得两审法院的全面支持。
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2020年9月,某阀门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就某养殖基地建设项目达成阀门等材料供货合意。阀门公司通过微信向建筑公司发送了电子版《给水阀门供货合同》,建筑公司收到合同后并未盖章回寄。但是,建筑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阀门公司支付了50%的预付款,金额为177467.5元。阀门公司于2020年10月5日按约完成供货,货物由建筑公司现场工作人员签收。随后,阀门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然而,建筑公司在收到货物后长期拖欠剩余货款176927.5元,阀门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最终诉诸法律。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合同未经盖章是否成立成立?阀门公司是否实际完成了供货义务?建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阀门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送货单、发票寄送记录以及催款记录等。律师将这些看似碎片化的信息编织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信之源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虽然建筑公司未在纸质合同上盖章确认,但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50%的预付款,阀门公司也按约完成了供货并由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确认了合同效力。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针对建筑公司提出的“供货数量及价格存疑”“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抗辩,信之源律师明确指出:建筑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两年多时间内从未提出质量异议,也未主张撤销合同,其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建筑公司“一审缺席判决程序违法”的主张,律师向法庭说明该公司已派代表参加庭审,因自身手续问题未能登录云法庭,但这并不影响缺席判决的合法性。
二审庭审中,信之源律师逻辑清晰、证据扎实,最终获得法院全面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阀门公司货款17692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充分展现了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商事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驾驭能力与法律论证水平。该所拥有众多毕业于清华、北大、人大、中国政法大学等顶尖法学院的律师,其中20余人拥有北大、清华法学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本案代理律师正是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对方全盘否认的情况下,为当事人赢得了全面胜诉。这一案例也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合同形式虽有瑕疵,但只要双方以实际行为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依法成立,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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