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某入职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而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然而,该用工单位无派遣资质,却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此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某家属在王某某工亡后,以公司未缴纳社保、违法转派遣为由,要求公司承担工亡待遇,诉求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认为与王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工亡待遇。
杨洋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明确劳动关系:根据生效判决,已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是明确的法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社保责任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就必须承担全部工亡待遇。
3.违法派遣责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却进行二次派遣,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这种违法派遣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权益受损,根据相关法律,用工单位应对劳动者的损害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律结论为: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足额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构成违法;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转派遣,二者应承担王某某工亡的相关赔偿责任,王某某家属属于应获工亡待遇的合法权益人。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和判决。判决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用工过程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有很多,比如认为可以随意进行劳务派遣,不重视社保的缴纳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生效判决固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担责;未缴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需按标准全额支付工亡待遇;用工单位违法二次派遣,要对劳动者损害与派遣单位连带赔偿。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依法缴纳社保,规范派遣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劳动者来说,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在遭遇类似情况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杨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精准锁定违法二次派遣核心争议,夯实了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用工过错完整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规,清晰论证各方责任;在庭审策略上,有力反驳了公司方“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全程代理仲裁、一审、二审,稳定推进程序,最终为工亡家属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纠纷的复杂战场中,专业的律师就像一把利剑,能够为当事人披荆斩棘,捍卫合法权益。91万余元的赔偿,不仅仅是金钱的补偿,更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法律公正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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