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矛盾错综复杂。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以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合格标准、未通过其合格验收为由,认为工程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资金占用费计算条件也未成就。而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则坚称工程已验收合格,要求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及资金占用费。双方各执一词,使得案件陷入了胶着状态,证据链条和法律关系的判断都充满了不确定性。
争议核心:验收标准与证明效力
执业第4年的杨静律师,在承办过400余件民商事纠纷案件后,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她首先聚焦于工程验收的关键问题。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案涉工程质量未达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且无其验收合格证明。然而,202X年X月X日某花园精装工程《工程验收证明单》和201X年X月X日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工程验收证明单》上,虽无公司工程负责人签名和盖章,但有公司工作人员余X和李X的签名。杨静律师分析,这两份证明单上施工单位均载明工程合格,且双方在202X年X月X日对案涉合同项下工程进行了结算并预留了工程质保金,同时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扣款,公司也已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7%,案涉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在杨静律师看来,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工程已经过一定程度的验收。
举证责任:责任分配定胜负
杨静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主张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该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而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了《工程验收证明单》、《工程结算书》等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杨静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了举证责任的分配,为案件的走向奠定了基础。
从接案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杨静律师高效地处理了这起复杂的装修合同纠纷。她精准地梳理了法律关系,明确了工程验收情况,使得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得以确认。最终,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需偿还某花园精装工程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保修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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