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领域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用工主体混乱、承包关系复杂的情况,本案便是如此。原告廉X在被告一承接的某地块项目精装修工程工地受伤,然而江苏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却互相推诿,均不承认与廉X存在劳动关系,这给工伤认定和后续索赔设置了巨大障碍。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本案的关键在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真正的用人单位。陈步青律师于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四年时间,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丰富的工伤案件办理经验,使他对这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他首先指导当事人梳理了日常工作证据,包括工作牌、微信工作群聊记录、工友证言等。但这些证据尚不足以穿透两层分包关系,锁定责任主体。
凭借对工伤案件证据的高度敏感,陈步青律师决定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他亲自前往保险公司调取关键的投保理赔材料,这一行动成为本案的转折点。调取的材料显示:有一份《劳动合同》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被告一,劳动者为廉X,合同期限清晰;被告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明确承认廉XX月XX日起在其公司工作,并于X月XX日在项目上受伤;《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被告一,险种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些由被告一自己盖章确认的文件,与其当庭否认劳动关系的说法形成鲜明对比。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运用这些铁证,层层推进。他指出虽然被告一将劳务分包给了被告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实际进入的是被告二承包的工程,工作内容由被告二安排,生活费由被告二代发,原告与被告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对于被告一,虽然投保理赔材料均以其名义办理,但并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应将实际用工单位被告二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案涉装修工程中的劳务部分由被告一分包给被告二,被告二是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实际承包单位。确认原告廉X与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精准锁定了真正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扫清了法律障碍。陈步青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成功解决了这起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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