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国家规定物业收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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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2024国家规定物业收费标准是什么

一、国家规定物业收费标准

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这四个标准的收费依次大概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二、物业费包括什么?

物业费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

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服务费为物业企业经营性收费,其中已经包括小区卫生保洁相应费用。至于不少人咨询的“卫生费”是否为“垃圾处理费”的问题,在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此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收费,由城市环卫部门收取(也由委托居委会、物业代收的情况)。

三、物业费交多少怎么确定?

(一)物业管理费如何确定

物业管理公司为你业主或用户提供的不同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有不同的。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用户协商而确定的。而有些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要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具体来说,有些项目是一次性收费;有些项目则是定期收取的,有些项目的收取方式较为灵活。具体情况也要看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二)物业管理费确定原则

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所以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也不能违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

(三)物业管理费必须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如今我国也是将物管公司进行了等级划分的,对应不同的等级,自然此时的收费标准就会不一样。另外,考虑到个别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而最终国家规定物业收费标准其实也是结合了本地的实际情况之后确定的。希望通过上文中的法律知识能为您提供帮助,如果还需要了解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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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有相关规定。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制,每届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价法对我国物价是否有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对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有相关规定。
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制,每届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我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的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
.关于采债权的法律条文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条文可以看出,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的公示程序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动产在交易中价值往往比较大,对于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登记只是对抗效力,而不是生效要件。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四,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b.关于例外的采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文有:纵观整个物权法,物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此条可以看出,行政部门的登记,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的生效要件,反过来说,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生效成立,此种物权的变动就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的典型例子。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说明,地役权的设立,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是地役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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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物业收费标准是什么
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标准。但是每个地方的收取标准有点差异,具体的物业费收取标准要按当地物价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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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国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以债权模式为主,例外采意思主义为辅的立法原则。
.关于采债权的法律条文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该条文可以看出,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的公示程序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这些动产在交易中价值往往比较大,对于价值较大的动产物权,登记只是对抗效力,而不是生效要件。根据以上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要点:
一,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二,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三,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四,对于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债权行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b.关于例外的采意思主义的法律条文有:纵观整个物权法,物权的变动依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此条可以看出,行政部门的登记,只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立的生效要件,反过来说,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登记,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就生效成立,此种物权的变动就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生效的典型例子。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说明,地役权的设立,是以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是地役权设立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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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物业费怎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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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因为我上个星期在广场上遗失了手机,但是捡到我手机的人不愿意归还,我就是想咨询一下遗失物上诉状是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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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法规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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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物管费按产权面积收,遵循政府指导价,一级标准1元/平/月,二级0.75元,三级0.5元,四级0.35元。含居住和公摊面积,总费用=产权面积×各级物业费单价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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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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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制,每届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2、《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扩展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的职责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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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和束手无策,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高要求,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自己承担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因为这样的高空落下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每一个在建筑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裁决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裁判结果的统一。《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针对同样的事实,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
一,裁判结果完全不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造成了每起案件均提起上诉、申诉及!重庆烟灰缸案件一审后,大多数被告均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即使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仍有绝大多数被告提起申诉。济南菜板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原告仍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此类案件,至今尚未听说有缠诉事情发生。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

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总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所有人就其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不存在过错,如事发时家中没人等负举证责任,免除了对受害人过分的要求,能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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