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和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年、2016年部分业务签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他业务通过电话下单。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和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业务期间,铁粉厂发货到指定地点,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铁粉厂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食品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
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对业务往来进行结算,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交易,未再签合同,仍通过电话订购。铁粉厂多次供货,食品公司签收并认可,铁粉厂也按要求开具发票。但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付5万元货款,铁粉厂催款无果后起诉。
争议焦点
焦点一:未签订合同的货物单价如何确定
原告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认为,虽然后续未签合同,但应按照之前交易习惯确定单价。被告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则未明确提出单价的确定方式,但对原告主张的单价有异议。法院查明,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对铁粉和特铁粉有明确单价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所以法院酌定2017年铁粉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特铁粉价格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法院予以确认。
焦点二:被告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及利息标准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认为被告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被告未就逾期利息提出明确抗辩。法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逾期利息。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条款一定要明确。特别是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避免后续产生纠纷。如果合同没约定清楚,要及时补充协议。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如合同、发票、收货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遇到纠纷时,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写在最后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合同法和双方交易习惯,对未约定价格的货物单价进行了合理判定,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有着硕士学历和公司法方向的专业背景。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多年的实务积累,让她在处理此类复杂的合同纠纷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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