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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中,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公司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对簿公堂。这起案件中,双方矛盾颇深,争议焦点凸显。上诉人坚称《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强调“背靠背”条款有效,认为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其有权拒绝先行支付;同时,还指出一审法院未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面对复杂的案件局面,沙璇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展开应对。沙璇详细梳理案件事实,指出被上诉人提起诉讼并非重复起诉,案涉项目已完成审计,达到支付条件。对于“背靠背”条款,沙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论证该条款因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以不作为形式阻止被上诉人获得工程款条件的成就,违背合同相对性和公平原则,应认定为无效,且付款条件应视为已成就。此外,沙璇强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交付建设工程是被上诉人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与上诉人的付款义务不具有对等性,上诉人以此为由主张支付条件不成就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审理过程中,沙璇的观点得到法庭重视。法院经审理认为,前后两案并非基于同一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上诉人怠于行使权利,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被上诉人未开具发票不影响其付款义务。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在沙璇执业的3年里,她凭借专业能力和职业坚守,成功处理了多起类似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建设工程领域的法治建设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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