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某建设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将某生态林业公司、某实业公司及某园林绿化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三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数千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返还管理费数百万元。卓玛律师作为被告C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到这起充满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中,面临工程转包关系认定、合同效力争议、工程质量责任划分等难题。
在一审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卓玛律师面临着原告提交了大量看似能证明其主张的证据的客观约束。卓玛,2020年开始执业,西藏日喀则律师,主要处理建设工程类案件。她首先全面阅卷,对案件中的各项证据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梳理。针对原告提交的《施工进场通知书》等证据,她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主张被告C仅与被告A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原告单方制作的竣工文件、工程量签证单等证据,她仔细比对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提出形式瑕疵(如无发包人盖章、未形成于施工过程中)及内容不真实的质证意见,目的是否定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效力。同时,她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指出原告施工的机井房、电缆、PE管等基础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且客土施工未达到改良土壤的设计标准,以此来明确原告应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另外,她还对案涉工程的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查,提出案涉工程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被告A与原告的转包合同无效,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卓玛律师这样做的理由是,通过法律关系抗辩可以从根本上切断被告C与原告的直接关联,避免被告C承担不必要的付款责任;对证据进行严格质证可以排除无效证据,使法院依据更真实有效的证据来认定事实;明确质量责任划分可以减轻被告方的责任;审查程序合规性则可以否定原告不合理的管理费主张。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A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返还原告部分管理费,驳回原告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C非合同相对人,原告不具备“实际施工人”身份,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
本案从复杂证据和法律关系中成功排除被告C付款责任的关键,在于卓玛律师采用的全面法律关系梳理与精准证据质证并行的方法论。这种方法将法律关系分析、证据审查和质量责任认定相结合,有效应对了建设工程类案件中的复杂问题。这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像卓玛律师这样严谨细致的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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