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与指控
曹某,1970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原是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2009年至2016年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消防业务检查、审核、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及相关人员财物,共计66.0622万元。这其中包括接受房产开发公司免房款利益33.7022万元、食品公司代为偿还贷款并免除债权20.26万元,还收受了食品公司相关人员现金1万元、医药公司负责人财物6万元等九起受贿事实。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曹某提起公诉,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后经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作出判决。
辩护律师的核心意见
曲延波律师作为曹某的辩护律师,针对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曹某从轻或减轻处罚。首先,曹某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其次,曹某系初犯、偶犯,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最后,曹某在案发后积极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主动挽回涉案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曹某受贿66.0622万元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同时,查明了两项对曹某有利的关键事实。一是本案系侦查机关办案中发现,曹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二是案发后曹某已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曹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消防领域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6.062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对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结合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曹某犯罪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对曹某剩余犯罪所得41.06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这个案子由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的曲延波律师代理。
曲延波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包括山东济南和青海西宁。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部队服役十二年,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在处理刑事案件辩护、控告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一旦涉嫌犯罪,要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罪悔罪、退缴赃款,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在面对刑事指控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在这起曹某涉嫌受贿罪的案件中,曲延波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曹某争取到了法定从轻处罚的裁判结果。曲延波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的经验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识别出曹某的自首情节,梳理出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酌定从宽情节,形成了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他在庭审中清晰、专业地阐述观点,最终其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正是他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态度和专业能力,才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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