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报工伤有时间限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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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报工伤其实也就是申报工伤,一般只有在申报了工伤之后,经过认定确认属于工伤范畴的,那么之后才会按照工伤事故来进行处理。不过报工伤有时间限制吗?这是当事人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如果超时申报工伤的话,则很有可能就不会受理了。下文中,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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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工伤其实也就是申报工伤,一般只有在申报了工伤之后,经过认定确认属于工伤范畴的,那么之后才会按照工伤事故来进行处理。不过报工伤有时间限制吗?这是当事人需要重点注意的地方,如果超时申报工伤的话,则很有可能就不会受理了。下文中,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报工伤有时间限制吗

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申请主体,对申请时限也作了不同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30日,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当然,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限延长的除外;第二种情形是1年,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起。

对于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能否享受工伤待遇这一问题,一般认为,既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的时限作了详细的规定,那么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工伤,是对自身权利的懈怠,因而也就失去了享受工伤待遇的机会。

二、申请工伤认定超时限如何维权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你虽然是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但因已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因此不能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若您所受的伤害是因为您所在单位员工的职务行为造成的,那根据上述规定,该责任应当由您所在的单位承担。如果因为单位的原因没能及时的申请工伤认定,那该责任亦由单位承担。

而实践中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时间比较短,一般是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的30日之内,但如果是受伤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申报工伤的话,则此时时间就要长一些了,从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的一年之内都可以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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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该款的立法意义看,规定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主要有以下考虑:对犯罪行为不能无限期追究,否则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追诉行为采取了“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等条件限制。
2、该款没有限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很多案件中,立案时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因而逃避侦查并不需要有侦查机关已确定该犯罪嫌疑人这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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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其知道的话,则反映出其较大的主观恶性,该行为又加大司法成本,因而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就这句话,问题最多,司法实践中也最难掌握。
综上,即使司法机关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但犯罪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该案件,而其未主动归案的,就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对其犯罪就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当然,犯罪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该案件,除了行为人的供述,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其他行为来判断:如司法人员就此案向其做过调查,或者调查他人时其在场,无正当理由突然外出、失去联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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