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行业劳动争议纠纷中,常存在劳动者权益受损却难以维权的情况。建筑工人杨X在工作时不慎摔伤,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事故发生后,杨X在住院期间与雇佣单位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获赔8万元。然而后续核算发现,他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高达28万余元,协议约定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悬殊。在劳动仲裁败诉后,杨X委托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提起诉讼。
黄宇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80余件。接受委托后,黄宇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伤待遇核算与支付主体。
黄宇杰律师凭借丰富的工伤案件处理经验,敏锐地锁定了协议可撤销的关键事实。他紧扣调解协议签订时,当事人杨X尚在住院治疗、急需用钱的“危困状态”,以及其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工伤、伤残等级、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均“缺乏判断能力”这两个关键要点。该协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名,约定了8万元的“一揽子”赔偿,远低于事后依法核算的28万余元工伤待遇,构成“显失公平”。黄宇杰律师主张,某公司作为专业用人单位,利用杨X的信息劣势和危困状态签订此协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协议应予撤销。同时,杨X在取得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自身权利受损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出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在夯实劳动关系与解约事实上,黄宇杰律师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中明确载明杨X系某公司招用的安装工人,从而确立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黄宇杰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杨X的停工留薪期X月XX日届满,故劳动关系应于次日(2025年X月XX日)合法解除,该主张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
在依法核算工伤待遇方面,由于某公司未为杨X缴纳社保,其应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因杨X工资标准难以确定,黄宇杰律师依据广东省相关规定,主张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并据此精确计算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各项待遇,总额为285,802.74元,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差额为205,802.74元。
虽然在明确责任主体时,律师曾依据部门规章主张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认定,根据责任法定原则,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应首先为用人单位某公司。
最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代理意见的核心部分。判决确认原告杨X与被告某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X月XX日解除,撤销双方于2023年XX月XX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被告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X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人民币205,802.74元,驳回原告杨X对某发电有限公司、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通过诉讼程序,成功推翻了一份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为受伤农民工追回了二十余万元的工伤赔偿差额,黄宇杰律师以其专业能力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