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2、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我国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于商标抢注行为一直深恶痛绝,特别是新《商标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和法院明显加大了对于商标抢注的打击力度,出现了大量使用第十条一款八项和第四十四条认定商标申请属于恶意申请的案例。但是,由于商标申请费用低廉,较之通过商标售卖获得巨大利益,恶意申请的违法成本极低,最差的结果也就是商标被实际权利人无效。故此,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在国内屡禁不绝,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恶意抢注目的在于不法售卖,认定以售卖商标为目的的恶意滋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恶意抢注行为的非法成本。将人的欲望装进法律的笼子,由于可能承担极为严重的不利法律后果,抢注人的抢注他人商标就没有了利益动机,必然导致恶意抢注情况的减少。恶意抢注商标的减少,行政机关的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异议、无效申请均会大幅减少,商标行政诉讼也会随之减少。这将极大的节约行政、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很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是一系列的,这就要求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要申请系列商标。对于一个知名企业来说,商标给恶意抢注造成的后果是很大的,影响企业形象。对于尚在公示期内的商标,企业可以提出商标注册异议。即使已经注册备案,企业也可以要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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