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处理方式具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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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处理方式具体是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一般侵权案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外案或大案由地级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侵权人所在地,是指侵权人住所、居所所在的地方。
商标侵权处理方式具体是什么

商标侵权处理方式具体是什么

任何人都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一般侵权案件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涉外案或大案由地级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侵权人所在地,是指侵权人住所、居所所在的 地方。

商标应当算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是这家企业专有的。商标权也是指每家企业自己的商标的特有权力。对一家企业来说商标是企业的很重要的财产,可以算作企业的代表。然而有些企业就高度山寨着大企业的商标买东西。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的侵权,有关的当事人在问题的解决上会被处理,但是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结合案件本身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这样才会有利于自己权益保障,以及有关部门的有效的解决,所以自己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中一定要积极的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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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处理方式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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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侵权方式具体是什么
1、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就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2、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就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比较近似的商标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没有经过商标权人同意,将其注册商标更换并把更换了商标的商标又重新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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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弟弟,前几天贷款开了一个公司,最近让竞争对手诉讼了说是侵犯商业秘密,问一下各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立法方式具体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第一,在刑法中予以规定。如意大利、奥地利、巴西以及我国等都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二,在单行法规中加以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单行经济法规中,如英国在其《竞争法》中规定了工商秘密的刑法保护,美国也在一些反托拉斯法(如《舍曼法》、《克莱顿法》)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另外,有些刑事性单行法还规定了工商间谍罪,比如《联邦电讯盗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等。 特别是其于1996年制定的《经济间谍法》,更以特别法的方式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第三,在刑法和单行经济法规中分别加以规定。如德国现行刑法在第十五章“侵犯人身隐私的犯罪”一章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18条和第20条也对技术秘密提供了较全面的刑法保护。日本刑法中原无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文,但在1973年确定的修正刑法草案中,增加了泄露商业秘密的处罚条款。此外,日本还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4至第9项中,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各种行为,并规定了其刑事责任。1992年法国颁布了《知识产权法典》,这是现有的关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一部系统全面的法律,其中第二编“技术秘密的保护”之“制造秘密”部分规定,对泄露或企图泄露制造秘密的,处2年监禁及20万法郎的罚金。1994年颁布的法国刑法在第418条规定了泄露工厂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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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请求方式具体是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商标侵权赔偿请求方式具体是哪些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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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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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方式具体有几种
1、合同转让。这种转让方式一般都是有偿的,是目前市面上主要的商标转让方式。2、继受转让。3、因执行相关命令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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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方式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方式包含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怎样的,具体是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怎样的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 (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 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 (三)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 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 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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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侵犯商标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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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怎样的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 (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 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 (三)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 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 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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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怎样的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
(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
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
(三)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
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 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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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形式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商标侵权包括恶意抢注未注册知名商标、仿冒或复制其他驰名品牌、侵害他人先在性权益、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商号、将商标作为互联网域名注册、过分凸显企业商号装潢设计侵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过于相近的未注册商标,以及恶意抢注或欺骗手段注册他人商标等。明知侵权仍销售侵权商品的企业亦属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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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朋友现在在一家公司,准备注册一个立体商标,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立体商标使用方式描述具体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
申请人费列罗有限公司的国际注册第783985号图形(三维标志)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复审理由为,申请商标是由金黄色、栗色、白色和红色组成的独特的彩色包装形式。它由一块包在金黄色纸里的果仁糖的三维形状组成,上半部分里有一个白底椭圆形小标记,带有金边和红边,置于栗色和金黄色的底座上。申请商标并非食品行业的通用包装形式,可以起到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的产品已进行广泛的销售,这一独特的包装形式已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同。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作为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较为常用的包装形式,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用以证明其通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了识别功能。因此,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审理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评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第30类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案例评析:
我国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开始对立体商标予以注册保护。在审查实践中,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本商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 如绍兴咸亨酒店的孔乙己塑像、海尔的双王子、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麦当劳的麦克唐纳小丑等;一类则是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商品包装的外形尤其是商品本身的外形,由于与商品的关系如此密切,从一开始就被认为难以起到商标的作用。”确定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在何种条件下才具备商标的识别性,是商标审查机构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维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显著性,二是非功能性。《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这就是所谓“非功能性”的要求。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认为,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上述解释在文字上颇费了一番功夫,但在实践中加以准确适用恐怕还是会有相当的难度。
我认为,在有些情况下,商品或其包装的独特外形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但基于防止垄断技术、促进技术进步与普及这一知识产权政策的考虑,应当对三维标志的可注册性予以严格审查,拒绝保护那些具有功能性的商品或包装的外形。在显著性的判断上,原则上应先推定仅由商品或包装外形构成的标志不具有显著性,而由申请人承担证明该标志具备显著性、或者经过使用具备显著性的举证责任;对于含有其他显著部分(通常为平面商标)的商品或包装外形,则可予以注册、整体保护。
本案中,申请商标仅由目前比较常见的巧克力包装外形所构成,不含有其他显著部分。虽然申请人对其进行了精心的描述,力图使审查员相信申请商标的独特性,但这并不能改变申请商标作为常见商品包装缺乏显著性的情况,申请人也没有提交任何使用该商标并使之取得显著特征的证据材料。基于前述考虑,商评委没有准予其作为商标注册,针对同一申请人的另一件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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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商品侵权商标权具体应该如何申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购商品侵权商标权具体应该如何申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原则上代购者没有过错,可以向提讼,由直接侵权者赔偿。
2、代购行为本身并不涉及侵权。这里涉及到商标权权利用尽的法律问题: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就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
3、如果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则不存在权利用尽。如果被许可人超过许可合同的范围使用,超过范围部分的商品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那么,这种情况下,就会涉嫌商标侵权。
4、还有,未经商标权人授权,擅自使用商标进行宣传,会涉嫌侵犯著作权,尤其是一些图形商标。该商标设计完成之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5、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结构由三大部分组成:
一、权利证据:用以证明权利人对商标享有专用权或商标许可使用权。
(1)商标注册人的,应当提交证明其商标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
(2)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3)商标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此外,上述三类人还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或企业的基本信息,以证明个人或公司就是商标权利证明上的权利人。
(4)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或中华老字号等享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品,还要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著名品牌证明或中华老字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
(5)权利人商品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权利人的商标权一直在使用中。
二、侵权证据:用以证明侵权人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1)侵权的商品实物
(2)购买侵权商品的发票
(3)公证了购买侵权商品过程的公证书
三、赔偿证据:用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
一般分为两种: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发票(如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工商查档费等等)等证据。由于在实践中,权利人很难直接举证损失金额或者侵权人的非法获益,所以赔偿数额一般都由进行裁定。
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使用的形式具体是怎样的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
(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
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
(三)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
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 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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