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民营企业家骗贷指控案
案件事实背景
2012-2013年期间,被告人钱XX所在的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出现了一系列贷款情况。先是提供江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上高某某人造板厂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到江西XX申请1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获批800万元。贷款到期后,先还款又以江西XX某某有限公司与上高某某装饰材料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虚假采购合同申请续贷800万元,最终800万元贷款还有680万元本金未归还。另外,2012年江西某某公司与湖北XX公司的装修工程合同终止后,钱X仍利用该合同向宜春市XX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后续贷款到期还款后又续贷1699万元,截至2019年7月18日,尚欠大量本金和利息。
核心争议点
第一,这笔贷款行为是正常贷款还是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贷款材料部分不实是否就意味着构成犯罪?
双方主张与法院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江西某有限公司、被告人钱X以欺骗手段取得两家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骗取贷款罪,并当庭出示相关证据。被告单位江西XX辩称这是正常的贷款。被告人钱XX称贷款材料中有些是不实的,但主要材料真实,没有骗取贷款,三表等符合银行贷款标准,其他材料是应银行要求提供的。其辩护人认为这两笔贷款应属于民事上的纠纷,不构成刑法上的骗取贷款罪。此案最终法院尚未给出明确判决结果,但从双方的主张来看,争议焦点在于贷款行为的性质认定。
案例二:铁粉厂与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事实背景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以电话下单确定。合同约定了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还明确了不同时间的铁粉和特铁粉单价。业务期间,原告发货被告签收,被告支付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进行了两次结算,之后继续业务往来但未再签合同。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仅付5万元,原告遂起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2017年未签订合同的货物单价如何确定?
第二,被告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双方主张与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的价格按4050元/吨计算,对于特铁粉的价格,原告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建议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商业活动中,无论是贷款还是买卖合同,都要注重合同的规范和材料的真实性。贷款时不要提供虚假材料,以免陷入刑事风险;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明确各项条款,包括价格、结算方式等,避免后续产生纠纷。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案例背后的律师力量
在处理这些复杂案件时,董爽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公司法和商事纠纷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案件。
在这两个案例中,深厚的法学功底让董爽律师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在民营企业家骗贷指控案中,她能敏锐地找出检方证据漏洞,从多角度为当事人辩护;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她能依据合同法和交易习惯,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权益。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她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都能精准把握关键,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这就是这起案子背后的故事,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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