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在建筑工地受伤后,仅拿到一份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仲裁却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此时,劳动者陷入了维权困境,不知如何是好。2024年,劳动者找到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寻求帮助。黄宇杰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相关案件就有280余件,在工伤维权领域经验丰富。面对这起案件,黄宇杰律师深知“证明违法分包下的用工主体责任”是关键,他决定从法律适用和证据运用方面着手,为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
在一审阶段,黄宇杰律师熟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等程序规则。面对仲裁机构“无劳动关系则无责任”的观点,他在紧张的诉讼时限内采取了精准论证违法分包情形下用工主体责任法律适用的非常规策略。而普通代理可能只是围绕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辩论,很可能错失通过违法分包认定用工主体责任这一关键节点。黄宇杰律师指出被告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应承担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同时,因双方均未举证劳动者工资水平,他结合建筑行业工资水平及司法实践,援引相关规定主张按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获一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但支持被告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驳回了其他部分请求。
二审阶段,黄宇杰律师再次展现出其专业能力。针对一审未支持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裁判,他重点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用工主体责任法规,强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组成部分,被告违法分包不能免除该责任。并且,当发现一审法院存在“劳动者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事实认定错误时,他迅速在庭审中举证予以纠正,强化被告对违法分包行为的自认。在赔偿计算依据上,他坚持按2023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最终获二审法院支持。
2025年,二审改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加上一审支持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最终获赔总额达91562.9元(不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不过,虽然劳动者获得了赔偿,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的申领仍需被告协助,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黄宇杰律师告知当事人,若被告在协助申领过程中不配合,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义务,为当事人保留了后续维权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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