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过该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在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导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XX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多项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然而,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
核心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应支付
上诉人XX公司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邓泳怡律师重点论证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依据,指出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同时强调用人单位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XX出院医嘱、病案资料及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
焦点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支付
XX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XX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邓泳怡律师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入手,如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法院明确XX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最终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的胜诉,成功为劳动者曾XX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确保其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入职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保障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如果发生工伤,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保存好相关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以便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而用人单位也应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案件启示与律师价值体现
本案二审胜诉,成功为劳动者保住了一审判决的核心权益,让劳动者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邓泳怡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她拥有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的学习经历,这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她从业10多年,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丰富的经验让她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制定出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她系统梳理核心证据链条,强化了辩护意见的说服力,专业运用法律规则,坚守劳动者权益底线。正是她对每一个案件的认真负责,才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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