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关于婚前父母出资买房论文时有什么法律依据?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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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写关于婚前父母出资买房时,需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做赠与一方的公证,男方一个人签字就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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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写关于婚前父母出资买房论文时有什么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做赠与一方的公证,男方一个人签字就可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打欠条的话,不管是单方签字还是双方签字,都是夫妻债务。如果男方出资证明有效(证明是男方的财产),离婚时应作为个人财产分割

1、父母在子女婚前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是最好理解的,就是属于个人婚前财产,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父母婚后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

如果婚后父母全款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父母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即该房屋归其子女所有,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3、父母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

如果婚后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出资父母并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无法决定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父母部分出资时一般只能决定其出资份额赠与何方,鉴于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自己子女名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只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合法。

4、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经验法则,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父母明确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赠与,一般应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

5、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双方父母婚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如果双方父母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那么双方子女用该赠与资金购买房屋行为自然等同于个人出资行为。相应的,不管事后双方子女有无婚姻关系抑或该房屋所有权登记者是谁,都应视为子女双方按各自出资份额共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7、双方父母婚后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如果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二、婚前父母出资买房算谁的?

如果是全款购房,那么归房产证上的那个人;如果是贷款买房,婚后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共同还贷,那么婚后夫妻双方都有份,具体要看共同还贷的比例占总房款的多少。

如果有证据证明或双方承认是父母出资,离婚后属于父母出资方子女财产,另一方不能分。

综上所述,婚前给子女购房在离婚后是属于赠与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应当被认作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前的购房行为则是属于单纯的购房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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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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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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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得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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