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有哪些主体风险?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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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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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能会出现跨地区登记的风险或者是登记人员未经业务培训无证上岗的风险。无证就不能代表登记机关从事登记工作,上岗就是非法。跨行业登记管理的。如极少数单位以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以合同形式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其他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

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有哪些主体风险?

一、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有哪些主体风险?

上文提到,产权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必经形式,但是实践中房屋产权登记的管理并不规范,那么房屋产权登记的风险有哪些?房屋产权登记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登记管理主体,二是登记管理内容。下面详细介绍:

(一)登记管理行为主体方面:

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对乙市房屋登记管理;也有登记机关对有些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房屋所在地跨地区的一并登记。

2.跨行业登记管理的。如极少数单位以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以合同形式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其他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

3.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末经业务培训,无证上岗的。无证就不能代表登记机关从事登记工作,上岗就是非法。以上是产权管理行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

(二)登记管理行为内容方面:

1.证件不齐全,确权证据链脱节。

2.证件虚假。如伪证件的,有仅提交复印件而未经与原件校验的,有出证单位失误以致与事实不相符的。

3.证件无效。如证件经涂改的(包括合同涂改经单方认可的)证件失去时间放力的;证件尚未发生效力的(法院初审裁判后上诉的一审裁判书属此类),产权代理人违背产权人意志的登记申报证件。

二、房屋产权如何过户

(一)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

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所交易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二)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

房产交易双方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要到现场作必要的调查,并由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产进行估价。

(三)立契过户。

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四)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在近几年中,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也是稳步提高,那么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会购置属于自己的房产,那么为了更好的明确使用方和保障自己的权益,公民在购买房产后也是需要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在这期间一定要保证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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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管理行为主体方面
1、跨地域登记管理。如在市、县边缘地区,甲市登记机关对乙市房屋登记管理;也有登记机关对有些行政单位垂直管理范围内房屋所在地跨地区的一并登记。
2、跨行业登记管理的。如极少数单位以内部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物业单位以合同形式管理代替政府登记管理;其他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
3、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末经业务培训,无证上岗的。无证就不能代表登记机关从事登记工作,上岗就是非法。以上是产权管理行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情形。
二、登记管理行为内容方面
1、证件不齐全,确权证据链脱节。
2、证件虚假。如伪证件的,有仅提交复印件而未经与原件校验的,有出证单位失误以致与事实不相符的。
3、证件无效。如证件经涂改的(包括合同涂改经单方认可的)证件失去时间放力的;证件尚未发生效力的(法院初审裁判后上诉的一审裁判书属此类),产权代理人违背产权人意志的登记申报证件;违反法定优先原则的产权转移证件(如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属于此类);其他违反道德规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证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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