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他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王律师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又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并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全额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中,原告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多名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主债务人未按约支付租金,部分车辆被收回,一台车辆被擅自处置。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指导原告收集全套证据材料。庭审中围绕原告系合法车辆所有权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等观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多名被告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部分合同条款,确认案涉十三台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令相关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主债务人赔偿原告租金损失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原告三名合伙投资人以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协议损害其合伙收益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王彦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厘清项目合作模式,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庭审中围绕相关要点充分发表意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亦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损,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王彦栋律师自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是团队负责人,也是陕西省涉外领军人才。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先后服务过10家大型国企、2家政府机构、多家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承办数百起民商事案件。他曾担任中美合资企业的顾问,参与项目前期论证、谈判直至落地运营,其协办的多晶硅项目入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汇编》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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