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效力的提前终结,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料的,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解除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就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言,员工一般对合同的终止是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具体日期不确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终止效力。因此《劳动法》没有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情况。
二、原因
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可能是客观的,也可能是主观的;有时来自劳动关系主体某~方面,有时是双方共同的,或者来自外部环境;有时是某一个关键因素,更多时候是多个因素交织在一起;有些是合法的,有些是不合法的;有些和劳动过程密切相关,有些和劳动过程几乎没有联系,等等。因此,分析导致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事实上往往比较复杂。
国外有学者指出,雇佣关系及相关的雇佣合同的终止可能是由雇员或雇主出于各种原因提出的。从雇主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①雇员的严重行为不当;②雇员缺乏胜任工作的能力和资格;③组织削减规模而进行的裁员;④对雇员的持续雇佣将违反法律规定;⑤其他一些实质原因。从雇员的角度来看,原因包括:①因为年龄或健康原因(如精神病)而退休;②因为各种可能的原因而辞职,包括接受另一份新的雇佣合同或移民;③雇主违反了合同;④死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可以根据雇主的意愿解除员工工作或根据员工的请求终止劳动关系。雇主根据企业生存或长期发展的需要来自主用工。对雇主而言,终止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历来被当作是企业降低成本,维持秩序,提高效率,乃至在困境中谋求生存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使企业面临国内、外更加激烈的竞争;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科学技术的推广,日益强化了资本和技术对劳动力的替代,这些情况客观上都对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雇主终止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可避免。当然,雇主也可能由于一些原因而不自愿地终止劳动关系,如一些劳动者尤其是关键人才“跳槽”、出国深造、移民或继续雇用违法等。相对应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业要求的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观念和需求以及法律意识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者尤其是一些优秀人才出于对经济收入、福利待遇、社会地位、心理满足等的理性追求,以及为增加阅历,或由于移民、留学、家庭、服兵役等原因而自愿终止劳动关系的现象已比较普遍。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也可能由于一些原因而不自愿地终止劳动关系,比如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地减退或丧失、出现严重过错、雇主侵害自身权益等。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定了劳动关系后,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也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保障,并且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具体期限,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与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后,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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