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如果一方在签协议时有欺诈行为的,法院会判决协议无效,重新分割财产,因此离婚财产分割会因欺诈性抚养而无效。
二、在民政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如果一方在签协议时有欺诈行为的,法院会判决协议无效,重新分割财产。
三、女方隐瞒小孩不是男方亲生的事实,是否属于欺诈
目前,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楚明确。只是明确一方有转移、隐藏、伪造债务的,会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并不包括“欺诈”在内的其他过错。进一步说,能否要求赔偿呢?《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离婚的,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可以看到,这里也不包括其他的情况。与“欺诈”比较相近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所谓的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此处着重体现的是“持续”“稳定”,女方与婚外第三人生子,很难确定是偶尔一次导致,还是长期持续、稳定居住的结果,因此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同居”。在现实中,法院一般以时间来判断双方是否为同居,一般是以3个月-1年作为标准。
因此,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说,在诉讼离婚的前提之下,如果不具备上述所列举的法定情形,即使是无辜的一方,也难以多分财产或者要到赔偿。
四、如果一方因为欺诈性抚养,能否要求返还抚养费,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发了一个复函(《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也就是说,离婚之后的抚养费可以返还,离婚之前的一般就不支持了。但现实中要求返还“婚内”抚养费的案件越来越多,如果一概不支持,对于受欺骗的一方来说也不是很公平。因此很多法院作了进一步的探索,支持返还婚内抚养费的判决逐渐增多。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欺诈性抚养毕竟会对无过错一方造成伤害,一些法院会酌定支持部分赔偿。与他人生育小孩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应支付赔偿的情形。从法理上说,46条规定的是法律层面的严重过错,而与他人生育小孩,是个人私德部分,法律不宜做过多干涉。但基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于“出轨”的消极评价,替别人养小孩更是让人气愤,老百姓也希望法院能惩处这些不道德的行为。故而,法院回应现实的需求,支持了一些损害赔偿的请求。
因此现实中,男方提出抚养费的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主流判决是支持了这样的诉请。
想必大家已经对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因欺诈性抚养而无效这个问题有所了解了,离婚财产的分割都与子女有关,抚养孩子的一方,通常来说都会得到更多的财产,所以当离婚后发现其子女不是自己的时候,受害方可以向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来争取自己的权益,比如可得到婚后所付的抚养费、精神损失赔偿等。当然还是希望大家不要遇到此类事情,都能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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