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毒物鉴定人的任职资格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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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毒物鉴定人的任职资格是具有化学或药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接受过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了解证据制度,诉讼制度以及司法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从事相关的工作已经有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可成为毒物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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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毒物鉴定人的任职资格是什么?

1、化学或药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鉴定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了解证据制度、诉讼制度等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3、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4、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

二、如何申请成为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人?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的范围是什么?

是利用化学检测和薄层层析、分光光度法、色谱法等各种方法检验识别与测定毒物,包括:挥发性毒物、非挥发性有机毒物、杀虫药、杀鼠药、重金属等毒物;从体内材料等检材中分离毒物及药物;驾驶人员血中乙醇浓度测定等。分析毒物的性质及特点,研究毒物及药物的体内代谢等。

四、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目前存在哪些问题?

法医学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是目前司法鉴定最大的问题所在,我国独特的法医学教育发展史是法医学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很多法医没有经过系统化的法医专业教育,同时由于基层法医工作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至今仍有不少法医系由临床医生经过短期法医学培训即转而从事法医工作,更有非专业人员滥竽充数现象,部分地区部分法医甚至连医学背景都没有。

这种没有接受过法医学专业的系统和正规教育的法医从业者,大多缺少法医学的专业理念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而我国的法医学教育模式与国外的差异又决定了学生们相较国外的培养模式下必然有相当的差距,如缺乏实践经验就直接上岗执业。专业素养的不足为工作的失误埋下不可忽视的隐患,近来的许多社会矛盾皆以法医工作者的不慎或失误为导火线。

毒物鉴定也是属于法医鉴定当中的一种,毒物鉴定的范围具体就是包括一些挥发性毒品、杀虫药,杀鼠药,重金属毒物等这些内容,要对毒物进行鉴定的,也是在案件进行过程当中由司法部门指定鉴定机构的,或者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需要明确的了解毒品的具体性质的话,公安机关内部直接就可申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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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或药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2、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鉴定人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了解证据制度、诉讼制度等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司法鉴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3、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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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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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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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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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的范围很广,采用的方法也有很多,主要目的就是分析毒物性质,为破案提供证据。要想成为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人,需要有专业的化学知识、熟悉法律知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等。目前,我国法医毒物司法鉴定领域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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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根据《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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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应具有《陕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资格证》、有三名以上取得《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的价格鉴定人员和相应的办公场所及设备。
第六条全省各级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机构的职责:
(一)陕西省价格认证中心
1、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2、负责组建行业协会,拟定行业规范,起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法规、办法和标准。统一印发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文书。
3、组织开展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考核,负责核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章。
4、负责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
5、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6、建设汽配价格信息网络,发布车辆及零部件的市场价格信息。
(二)设区市价格认证中心
1、指导、协调和管理本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2、建立业务工作档案,按要求定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3、受理下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的复核裁定工作。
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业务。
5、市价格认证中心与所辖区价格认证中心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职责划分,市物价局应按照发挥系统整体优势、充分利用人力技术资源、有利于快速反应、便于工作的原则,与市交警支队协商确定。
(三)县及县级市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
(四)区级价格认证中心按市物价局与交警支队确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七条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人员需持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人员资格证》,资格证实行年度审核制。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格证章的鉴定人员签章,并加盖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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