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共有人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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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证上有两个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名字的时候,一般都是按照按份共有的形式存在。除非证上所显示的人是家人或者法定夫妻关系,那就按照共同共有的形式存在。这些都是共有的体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房产证共有人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这是物权法上的概念。房产证上有两个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名字的时候,一般都是按照按份共有的形式存在。除非证上所显示的人是家人或者法定夫妻关系,那就按照共同共有的形式存在。这些都是共有的体现,主要是为了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实际上是两人或者多人的房子,但是又只登记了一个人名字,那么该人是可以直接把房子卖了或者抵押了并且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这是极其不利于其他共有人的利益的。如果是两人或者多人都登记在房产证上,那么就需要多人多份额的投票表决或者全体都同意的时候,才可以真正的处分该房子。这就是共有人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所代表的意义。

在这里就介绍一下两种共有制度吧。首先是按份共有,这一概念是这样理解的。把财物值多少钱划分为几个部分,每个共有人都占有一个部分,但是所有的共有人都对这个物享有全部的所有权。但是一旦共有人之间发生不愉快的事情的时候随时都可以划分该财产。例如周某和王某一起买车,周某给了8万元,王某给了3万元。王某和周某都可以平等地使用或者按约定使用这辆车,唯一的是周某占有的份额是多一点而已。但是两人一旦发生纠纷的时候,两人可以把车卖了,按照之前各付出的比例划分钱财。而共同共有就是等额划分而已,而且不可以随便说划分就划分,需要全部的共有人同意。常见的形式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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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共同犯罪数额判定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笔者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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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最新司法解释中的共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非吸最新司法解释中的共犯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基于上述理解,下列几种情况均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1)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谓同时犯,是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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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共有人最新规定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证共有人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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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特征是:

一,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

二,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财产不分份额。这是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主要区别;

三,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关于共同共有的形式,我国学界普遍认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夫妻共有。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是工资、奖金;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例如,夫妻双方出卖、赠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应取得一致的意见。夫妻一方明知另一处分财产而未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

二,家庭共有。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例如,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其来的财产等。概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人和所得。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

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关于共有物的处分,《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我国物权法在按份共有物的处分间题上是实行“多数决”原则,即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可处分共有物。例如,7个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各占1/7份额,如果要将这套房屋出售或者出租,只需7个共有人中的s个人同意即可。在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物权法》则采取全体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在这套房屋转让时,必须以甲乙二人的一致同意为前提。另外,如果共有人另有约定,就不适用上述规则,共有人之间关于共有物处分的有关约定可以优先于法律规定适用。
概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人和所得。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

三,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但是,以上所述都是法律关于共有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具体从登记的角度来说,则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这是因为,登记机构为实现登记的公信力效力,必须按照登记依申请启动的原则,通过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请,如实反映相关事项,提供详尽的申请登记资料,以此来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申请共有房屋登记的情形,包括共有房屋所有权的设立、转移、消灭、共有房屋的分割和转让、共有房屋的抵押、设立地役权等。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办理登记。一方面是基于登记依申请启动的原则,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登记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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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共有。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例如,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其来的财产等。概言之,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收人和所得。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财产的概念是不同的。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和各自所有的财产的总和,包括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成年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则不包括家庭成员各自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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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院最新判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关于适用,由双方协议清偿、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与分歧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法律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这两种情形都是极难证明的。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从司法实践来看,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婚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在债权人,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则需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四种除外情形中的一种。只不过,在离婚诉讼这一对内关系上,采“夫妻共同生活标准”,主张为共同债务的一方;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当然.继续坚持“内外有别”答复全文分为两部分,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规定的的两种除外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之外新增了一种除外责任,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共同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如证据不足。易言之,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可以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吸纳了“夫妻共同生活标准”的部分内涵,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协议不成时、举债方及其配偶三方的举证责任负担上带来了有明显不同,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该除外情形的引入,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而非债权人,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主要有,应举证证明。根据该答复的精神,但确立了认定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该规定对司法实务产生了重大影响,…,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即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的实质,反之亦如是。这这两种不同场合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分配给了举债人的配偶一方,需对此举证证明、最高最新答复中的坚持与突破1.在对外债务承担上增加了除外情形(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的最值得重视的是最后一句话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则与上述规定有了重大变化,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非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可见,即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和债权人提起的债务纠纷,在债务纠纷中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作出的生效判决,离婚时,那么。2,同时未区分离婚诉讼或债务纠纷,应当共同偿还。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离婚判决与债务纠纷判决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可能也会存在区别、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相对应,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而是对其突破与补充,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婚姻法》第41条。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配偶一方的利益,其规则模型是,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继续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最高仍然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区分为两种场合,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对外债务承担上的一种抗辩理由,法律的此种推定实际上在相当程度上将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均认定为了夫妻共同债务,对夫妻双方,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换言之。二: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两种判决之间并不具有当然的既判力,最高继续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以及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分别为,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债权人均关系甚巨,由于对夫妻共同债务采内外有别的认定标准,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人民判决。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不能简单的依据该判决也将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在债权人提起的债务纠纷这一对外关系上。该规定较为粗疏,夫妻一方如主张不属于共同债务的。三。”这是整个答复的最大亮点。根据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17条。简言之:“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由于认定标准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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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公证首先要到继承房产所在的公证处进行办理,并且要带有背景。那死亡证明以及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和继承人的身份证,并且说明清楚双方之间的亲属关系,并且出示有效的遗嘱或者是法定继承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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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理解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新答复
[律师回复] 债权人不得参加诉讼。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一)以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裁判规则《婚姻法》41条离婚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关于适用;协议不成,由人民判决。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的当事人仅为夫妻双方,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解读离婚财产分割司法解释第17条的适用对象是离婚诉讼,且除外情形只有两种2014年7月12日。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法律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免去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该推定,如证据不足,由双方协议清偿,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最高法作出民一他字第十号答复,内容如下:”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择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则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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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新最全的如何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观点
[律师回复] 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裁判规则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债务相应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夫妻双:婚姻存续期夫妻名义外所负债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主张属于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且除外情形两种、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应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列债务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财产清偿:
(1)夫妻双约定由负担债务逃避债务目除外
(2)未经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抚养义务亲朋所负债务
(3)未经同意独自筹资事经营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所负债务
(4)其应由承担债务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该规定司实务产重影响其规则模型、举债及其配偶三举证责任负担带明显同根据婚姻第41条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同未区离婚诉讼或债务纠纷根据离婚财产割司解释第17条主张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四种除外情形种婚姻司解释二第24条则与述规定重变化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推定夫妻共同债务简言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名义所负债务律直接推定夫妻共同债务免债权举证责任夫妻要推翻该推定则要承担重举证责任且除外情形两种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债务及债权明知夫妻双实行约定财产制司实践看两种情形都极难证明律种推定实际相程度名义所负债务均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三、高院新答复坚持与突破1:债权与债务明确约定债务及债权明知夫妻双实行约定财产制二:涉及离婚案件…债权夫妻告债务纠纷…见高院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区两种场合即涉及离婚案件债权提起债务纠纷两种同场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高院继续坚持内外别原则离婚诉讼内关系采夫妻共同标准由名义举债配偶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证据足则其配偶承担偿责任债权提起债务纠纷外关系继续适用婚姻解释二第24条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名义所负债务首先推定共同债务2.外债务承担增加除外情形(2014)民字第10号答复值重视句.继续坚持内外别答复全文两部别:《婚姻》第41条离婚原夫妻共同所负债务应共同偿共同财产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由双协议清偿、司实践困惑与歧述律规定及司解释债权;协议由民院判决该规定较粗疏确立认定共同债务基本原则即夫妻共同所负换言夫妻共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高院《关于民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共同或履行抚养、债权均关系甚巨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裁判规则主要
2020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规定是应该如何的呀
[律师回复] 根据2020年最新的司法解释;若是夫妻一方在结婚期间以个人的名义,并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该笔债务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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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是否需要公证最新规定
我们说的继承可以有很多东西,今天我们说的是房屋的继承。那么房屋继承在法律法规中的字面解释是什么呢,房屋继承指的是这个房屋归属人死亡之后,如果他有遗嘱的话,那么这个房屋将会给这个遗嘱人所有,如果没有明确的遗嘱人的话,那么这个房屋会给法律上的第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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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2020最新工伤判定流程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2020最新工伤判定流程最新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
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的相关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属借用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单位对事故调查的材料,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9)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10)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二、审核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三、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五、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六、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我国关于工伤认定的具体流程就是这样的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可以由工伤职工或其家属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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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债共签出台最高院新规定有哪些?
共债共签出台最高院的规定包括夫妻共同签字之后才能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名义的借款,也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家庭生活外的个人债务是由债务安人承担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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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2020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20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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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2020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新公司破产重整的流程最新规定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
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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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申请重整。(破产法
7、70条)
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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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
2、84条)

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
6、87条)

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
6、8
8、92条)

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
9、90、91条)

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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