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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丁XX入职被申请人某炼钢辅料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叉车司机,未签合同未缴社保。x月x日下班途中丁XX遭遇无责交通事故重伤,被申请人拒绝申报工伤,以“劳务工”为由抗辩,出具“干劳务”的《证明》。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陈步青。该律师怀疑被申请人仅以《证明》措辞认定劳务关系的合理性。为查证,律师围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要素展开工作。逐页审查工商登记资料,确认双方主体资格;仔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发现申请人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厂长管理,工作受公司指挥;研究公司业务范围,确定叉车驾驶是公司生产经营组成部分。还收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等,构建完整证据链。
在仲裁庭上,律师指出被申请人按日计酬、接受管理、连续工作等实际情况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不能因《证明》字眼否定实质关系。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陈步青律师执业办理上千件工伤案件,他认为在劳动工伤纠纷中,不能被表面文件迷惑,要紧扣法律标准审查证据细节,后续将构建劳动关系证据审查知识库,助力更多劳动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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