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的复杂链条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常面临困境。被上诉人高X于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受上诉人宋X雇佣在郑州某工程从事砌砖工作。工程完工后,宋X却以各种理由推诿支付33128元劳务报酬,这使得高X的生活陷入经济困境,基本生活保障受到威胁。此时,高X委托了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执业7年的黎芳律师,向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阶段,黎芳律师凭借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知识和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成功让法院支持了高X的全部诉请,判令宋X支付劳务报酬及利息。然而,宋X不服判决,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欠款金额证据不足、不应支付利息等。面对新的挑战,黎芳律师结合过往处理多类纠纷的经验,开始了二审的抗辩工作。
针对宋X主张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赵X,与高X无关的说法,黎芳律师迅速出击。她指出宋X在一审庭审和二审中对赵X身份陈述矛盾,且未能提供书面分包合同。同时,高X收到的部分报酬通过项目总包方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该账户支付基于宋X的申报和委托,直接证明宋X系用工主体。此外,案外人赵X在通话录音中的表述也成为有力证据,宋X未作有效反驳。这些精准的证据运用,体现了黎芳律师擅长抓证据链关键节点的能力。
在欠款金额证明方面,宋X质疑手写清单无签字、金额计算错误。黎芳律师从多方面进行论证。手写清单与高X银行转账记录精确吻合,且高X将清单微信发送给宋X后,宋X未作否认,通话中也未否认欠款事实及金额,构成法律上的自认。对于金额计算的争议,黎芳律师清晰说明计算过程,消除误解。同时指出宋X提交的文件与被上诉人个人劳务结算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推翻被上诉人的证据。
对于利息主张,黎芳律师坚持违约损害赔偿原则。她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说明宋X长期拖欠劳务报酬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黎芳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黎芳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高X争取到33128元劳务报酬及利息的终审司法保障。黎芳律师在多起经典胜诉案例中展现出的专业能力获法院认可,其兼顾专业与温度的服务也赢得了客户100%的口碑好评率,是随州百姓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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