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合伙经营起纷争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从2019年开始就存在合伙关系,他们共同经营烘干厂以及农作物的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不过,他们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
到了2025年1月,原告薛XX认为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冉某某以个人名义售卖后却没有分配货款。于是,薛XX将冉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的合伙所得XXX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是以XXX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1日开始按照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同时还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财产归属与分割难题
焦点一:货物是否为合伙财产
原告主张这2685吨货物属于合伙财产,认为被告售卖后未分配货款侵害了其合伙权益。但被告方认为,原告仅提交的《站台余货明细表》,只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并没有明确款项的性质、分配方式以及出货价,所以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而且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这个“挂账”行为其实是合伙内部的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是给被告的分红,并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
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然而,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的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的收支往来,至今都没有进行合伙清算,也没有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的分割是以清算为前提的,未经清算就无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以及分配比例,所以原告的主张违反了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
焦点三:是否存在滥用诉权
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确实存在合伙合同关系,案涉《站台余货明细表》所载明的2685吨货物虽然可能与合伙经营相关,但关键事实是:三合伙人从2019年起长期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终止合伙合同;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货物按其主张的计算方式所得款项就是合伙利润,其诉讼请求本质上是对合伙财产的分割,而非利润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这个案子由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代理。
丁婷律师有着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她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了7年,实习加执业,从事法律相关行业已有12年,是公务员转律师。她经办过百余件案件,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凭借着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能够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合伙经营中,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非常重要,它能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合伙财产的分割一定要以清算为前提,不能在未清算的情况下就随意主张分割。合伙人在主张权益时,要确保自己的诉求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避免出现前后矛盾的主张,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诉权。
专业律师的价值体现
在这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丁婷律师凭借多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精准定位了争议核心。她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及证据,明确了“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这一关键问题,并制定了有效的三层抗辩策略。她深挖证据关联,指出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同时,她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向法院清晰阐述了合伙经营“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其法律适用意见。
正是由于丁婷律师多年的积累,让她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她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的7年经历,以及实习加执业的12年法律生涯,使她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合伙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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