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环卫车司机。然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4月13日,黄某在工作期间遭遇交通事故,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随后,黄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黄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虽为黄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却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黄某无奈之下,委托梁广宇律师代理此案,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其诉求清单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方面虽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但从常理推测,可能会有一些潜在的抗辩理由。比如,公司或许会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是黄某自身原因导致,或者认为工伤保险待遇应该由社保基金全部承担,公司无需额外支付。
梁广宇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黄某入职公司后,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2.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公司为黄某缴纳了社保,但仍需协助黄某申领基金支付部分,并且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公司应承担支付责任。
3.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与黄某签订书面合同,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综合来看,公司的行为构成未依法履行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黄某有权获得相应赔偿。
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如下: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有很多。比如,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或者认为缴纳了社保就无需再承担其他工伤保险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同时,即使缴纳了社保,对于工伤保险待遇中的部分项目,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支付责任。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其要依法规范用工,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对于劳动者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梁广宇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指导黄某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司的违法行为和应承担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围绕案件事实进行有力辩论,成功说服仲裁委支持黄某的诉求。
劳动者的每一份权益都值得被守护,这起案件不仅为黄某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更向社会传递了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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