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规定是: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天25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最近几天室外真的太热了,省气象台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西安、渭南、咸阳、安康部分地方未来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西安市人社局提醒,高温补贴每天有25元可领。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企业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企业应停止室外露天工作。企业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我们从西安市人社局了解到,各类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天25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二、年西安市高温补贴标准
高温天露天工作者每天可领25元。
持续走高的气温已经让很多人直呼受不了。为做好高温天气应对工作,西安市人社局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40℃以下的,企业应按规定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违规加班加点。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从成本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三、高温补贴不可替代高温假
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而高温假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超过规定的高温时间,用人单位要对职工给予放假休息或缩短工作时间。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就是说,职工在高温下劳动,其权益应得到保护,向职工发放高温费就是一种保护方法。但问题是,能够领到高温费的露天作业人员还要在炎炎夏日下“冒酷暑、战高温”,虽然精神可嘉,但其健康和生命安全仍然受到挑战,容易引发中暑或高温伤亡事故。于是,让广大露天作业人员避开高温时段的高强度作业,已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关于职工在什么样的高温条件下应当休高温假,这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办法》还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我们都知道夏季是一个高温季节。劳动者在高温下进行劳动对我们人体的伤害造成不小的损失。我国的高温补贴就是补偿劳动者在夏季工作所受到的伤害,企业也要进行积极的发放。不能克扣劳动者的夏季高温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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