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十六年的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承办案件逾千件。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为例,通常情况下,此类合同诈骗案件的常见处理思路是围绕证据证明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护律师多会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常规辩护,强调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证明力,若证据相对充分,往往难以改变有罪认定的局面。
但在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精准辨析主观意图,否定非法占有故意,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纠纷性质属民事范畴,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还及时提交专业意见,提供证据线索支撑,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按照常规,在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嫌疑人很可能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面临刑事处罚。然而,实际结果是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提出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仍维持了不起诉决定。与常规结果相比,这一结果实现了在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当事人陷入刑事审判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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