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中,该企业承接工程后,通过分别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让实际施工人吴XX借用其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之后,该企业以付款金额超过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XX,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此时,吴XX和劳务公司委托了山东济宁的陈颖律师代理此案。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指出吴XX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但其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陈颖律师还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法院根据陈颖律师提交的证据和论证,要求该企业对案件施工关系进一步说明。该企业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支撑其主张。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陈颖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该企业要求返还所谓“超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后,吴XX提到,陈颖律师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专业且高效,让他少了很多担忧。
在张XX涉嫌诈骗类犯罪一案中,张XX被江苏省南通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陈颖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陈颖律师会见当事人、查阅卷宗、参加庭审,围绕张XX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退赃退赔、坦白、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情节展开充分辩护,提出张XX并非犯罪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获利者,其行为主要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辅助作用,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张XX积极退赔、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了陈颖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相关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经陈颖律师进一步争取,法院将原拟判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降低至人民币6000元。事后,张XX表示,多亏了陈颖律师的努力,才减轻了刑罚。
在习甲X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中,陈颖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辩护人。陈颖律师第一时间依法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接触相关组织的时间、经过、参与程度、主观认知及具体行为情况,并据此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表辩护意见,提出本案应严格区分一般接触、被动参与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不能仅因当事人曾接触相关人员或信息,即当然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及相应社会危害性,同时从现有证据及案件情节来看,当事人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和必要性。
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陈颖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了研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习甲X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取保候审一年后,公安机关依法终结侦查程序。
在一起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司X某被指控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陈颖律师接受当事人司X某亲属委托担任辩护人。陈颖律师介入后,围绕追诉时效、行为性质、获利情况及当事人在相关事件中的地位作用进行系统分析,向公诉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指出部分指控事实即便成立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指控,当事人仅系从村民角度协助村委会处理事务,并未获取个人利益,也非组织者、主导者或决策者,不符合犯罪构成。同时,陈颖律师进一步提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能成立,则相关指控难以作为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
公诉机关对陈颖律师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审查。最终,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司X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这些案件受理到最终判决或决定,历经了不同的时间和程序,涉及多次会见、举证、辩论等环节。这些案件的卷宗最终被归档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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