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衣超律师是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他凭借专业的水准、勤勉的态度和高效的作风,在多个法律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
在公司法律事务方面,衣超律师表现卓越。他曾参与涉案金额超过3亿元的烟台某公司不良资产包处置项目,为公司的资产清理和重组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在代理某小额贷款公司系列民间借贷纠纷中,涉案总金额达5000余万元,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重大权益。在刑事辩护领域,他善于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曾通过变更罪名助力被告人获得缓刑,亦曾通过发掘新线索推动案件不起诉决定,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他还为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参与重大业务合同起草、并购协议修订等非诉项目,展现出全面的法律服务水平。
下面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律师助力债权人实现债权这一典型案例,深入了解衣超律师的专业能力。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委托衣超律师起诉被告XX公司及股东B。原告长期向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入库单一份,由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是诉讼主体资格问题,XX公司主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其次是股东责任认定,B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最后是证据效力方面,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需扣除维修费,且入库单非结算依据。
针对这些问题,衣超律师制定了有效的代理策略。在主体资格抗辩上,他提交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在股东责任论证方面,援引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证据固定上,入库单明确记载货物价值及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主张其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本案中,衣超律师发挥了独特且关键的作用。他通过策略性维权,援引生效判决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突破“公司债务股东不直接承担”的常规认知,成功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责任主体,扩大了偿债责任范围。在证据组织方面,针对被告对入库单效力的质疑,结合交易习惯和证据规则,论证其作为结算依据的合法性,夯实了债权基础。同时,他提前预判被告可能提出的主体资格、股东责任等抗辩理由,通过工商档案、生效判决等证据链形成完整论证,确保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这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普遍价值和启示。对于债权人而言,在面对公司债务纠纷时,若发现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张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实现自身债权最大化。对于同行来说,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善于运用已生效判决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准确把握案件关键,合理组织证据,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衣超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以专业的水准、勤勉的态度和高效的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敏锐的洞察力和出色的应变能力,在复杂的法律事务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