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具体究竟应该怎么来定义?我们这样来定义:暂时停止工作的职工是由于工作的原因,遭到了一些事故,受到了一些或大或小的伤,或者是因为长期干这个工作,患上的一些职业病痛,从而暂时停止了工作,并且需要进行工伤的医疗。那么,在这个职工因工作受到伤害而暂停工作的期间内,原本应该正常得到的工资或者是薪水还有五险一金诸如此类的一些薪资,职工所在的单位应该按照正常上班按时发给职工。除非是问题特别严重的,或者是情况特殊的,一般情况不会超过一年,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在经过了有关机关的确定之后,可以适当的给职工延期,但是延期的最长期限也不能超过一年之外。在评定完职工受伤的伤残的等级之后,职工就不再享受原来的待遇了,而是按照有关的规章制度来享受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但是,如果延长了也一样年之后,而职工还没有好,那么职工需要继续接收治疗的话,就依旧享受工伤的医疗待遇。如果由于工伤太严重了,已经到了职工无法生活自理的地步,那么职工所需要的一切护理,都有职工所在的单位来全权负责。还有一点比较重要的就是,如果职工因为工伤处于停工留薪期间内,而这期间内,职工又因为工伤导致了死亡,这时候,职工的死亡将会按照工亡,进行全部的赔偿。另外,如果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职工被评定的是一级到四级的伤残职工,那么,职工的近亲属,就会享受到有关方面的一切补助金与抚恤金。
那假如说停工留薪期限中,受到评定伤残等级的时间比较长的时候,又有着什么相关的规定呢?首先,我们在上文中说了在评定完职工受伤的伤残的等级之后,职工就不再享受原来的待遇了,而是按照有关的规章制度来享受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原本在停工留薪期间内享受的一切都将停止。其次,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双方约定了停工留薪期限究竟是多少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按照上文的规定,而是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就可以。
每个地方的制度都是不一样的,如果职工与与用人单位并没有双方约定好的话,那就按照当地的相关规,由相关的委员会来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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