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在刑事程序中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结果。周赫律师具有企业合规师的资质,这使他在处理此类经济犯罪案件时,能从合规角度提前识别风险。他深知在情节相对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中,自首、无实际损害后果和认罪认罚等因素是争取不起诉的关键。
周赫律师早期介入此案,在侦查阶段就指导马某把握“电话传唤到案”的时机,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他深知自首情节在刑事辩护中的重要性,这一细节若被忽略,将极大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同时,律师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顺利完工且无质量投诉和经济损失,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
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马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他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周赫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保住了清白之身。
除了这起刑事案,周赫律师还处理过行政诉讼案件。在职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刘某在工作时受伤,用人单位否认工伤。周赫律师协助行政机关完善间接证据链,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复议程序,最终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在拆迁财物纠纷行政诉讼案中,原告试图通过刑事报案解决民事合同争议,周赫律师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援引法定程序规则,强调救济途径的正确性,积极应诉维护复议决定的稳定性,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在处理这些交叉案件时,总是穷尽一切合法途径,用专业、勤勉和诚信去争取最好的结果。对于此类交叉案件,关键在于准确识别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把握各领域的关键因素,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制定合适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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