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伤后的老张,不仅身体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还面临着权益无法保障的困境。他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2024年6月13日,老张因个人原因离职,在职期间公司虽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却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就在老张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梁广宇律师。梁广宇律师从2015年开始执业,多年来专注于劳动纠纷等领域,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他执业前在劳动部门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劳动纠纷实践经验。
接受委托后,梁广宇律师指导老张梳理在职期间的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证明、工伤认定材料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关键证据。明确仲裁请求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也未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梁广宇律师围绕案件事实,结合《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等证据,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被申请人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查阅《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后,梁律师指出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签订书面合同的违法性,要求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工伤保险待遇,梁律师强调被申请人虽已缴纳社保,但需协助老张申领基金支付部分。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梁广宇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老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元;支付2024年4月13日至2024年6月1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3520.86元;支付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546.47元;驳回老张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为终局裁决,老张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其实,梁广宇律师还处理过很多类似的案件。有一位叫孙XX的电焊工,2024年3月入职某海洋船舶工程公司,2024年9月14日在项目现场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拾级。公司主张已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公司,与孙XX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就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孙XX委托梁广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鉴定费等共计23万余元。
梁广宇律师面临着诸多挑战。针对公司提出的“工程已分包给第三方,工资系代发”的抗辩理由,梁律师紧扣证据链条。虽然公司出示了与案外公司的承揽协议,但无法证明该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且无法证明孙XX知晓并接受了案外公司的管理。梁律师指出,公司作为承包方,直接与孙XX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载有其名称的出入证,并按月向其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报酬,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面对公司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拖延时间的情况,梁律师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向仲裁委阐明“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法律原则,成功说服仲裁委采纳工伤认定决定书作为有效依据。在工资标准方面,公司拒不提供详细的工资构成,梁律师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结合孙XX提供的银行流水及出勤记录,推算出孙XX的时薪与日薪标准,成功获得了仲裁委对孙XX主张的工资计算方式的采信,并以此为基础精确计算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全额支持了孙XX的核心诉求,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1月13日解除,公司需向孙XX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34,360元。
梁广宇律师一直本着诚信、耐心的态度,以专业、高效的水平完成当事人所托。他把当事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办,让一个个陷入困境的劳动者,重新看到了希望,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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