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票据交易中,很多企业认为,当票据被拒付且自己被后手起诉强制执行垫付款后,就只能默默承受损失。但实际上,根据票据法,企业是有可能通过行使再追索权向前手及出票人追回垫付款的。然而,很多企业并不了解这一权利,或者不清楚如何正确行使,这就可能导致巨额损失无法挽回。
本案中,原告作为票据背书人,因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被后手起诉并被法院强制执行,从原告账户直接扣划108万余元。原告为挽回损失,委托了自2019年投身法律行业的高晗律师,高晗律师在西安西咸新区执业,有着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被告提出已过三个月再追索时效,拒绝承担责任;另一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试图逃避责任。此时原告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若不能成功行使再追索权,这笔巨额垫付款就可能打水漂。
高晗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票据法关于再追索权的规定展开工作。高晗律师重点论证,原告被强制执行扣款后,收到结案通知书之日才视为清偿完成,以此起算三个月时效,原告起诉并未逾期。同时,高晗律师提交汇票信息、生效判决、执行扣划凭证、结案通知书等完整证据,证明原告已实际清偿,依法享有再追索权,有权主张票据本金、利息及诉讼费等全部损失。在庭审中,高晗律师逐条驳斥被告“时效经过”的抗辩,清晰阐述票据权利逻辑。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票据再追索权纠纷时,法院通常会审查清偿时间的认定以及再追索是否超期等关键问题。企业在被强制执行垫付款后,若能正确行使再追索权,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是有可能追回垫付款及相关损失的。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高晗律师的观点,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票据款100万元、利息59519.44元及案件受理费13810元,并按LPR支付自清偿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这起案件成功为企业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也让企业认识到依法维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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