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某职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某区工作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市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职工父母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委托了专业律师处理此案。
接受委托的是广东肇庆的黄宇杰律师,他2022年开始在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执业,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兼具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战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劳动争议、工伤待遇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相关案件280余件,尤其在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黄宇杰律师秉持“以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为根基,以企业法务积累的实务经验为依托,聚焦工伤维权痛点难点,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维权服务”的执业理念,决心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黄宇杰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步精准定位争议焦点。他仔细梳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复议决定,发现社保部门以“入院时间”为48小时起算点,这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不符,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同时,结合《病程记录》《医生证言》,锁定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情形,延长抢救是家属“不愿放弃生命”的伦理选择,并非故意拖延。
第二步,黄宇杰律师构建完整证据链。他整理了四会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死亡记录》等关键证据,证明初次诊断时间和病情恶化节点;让医生出庭证言,证实“8月4日21时已无救治可能”;还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2篇,支撑“有利职工解释”原则,有力反驳了被告“超48小时即不符规定”的观点,强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立法本意是保护突发疾病职工的生存权。
在庭审中,黄宇杰律师采取法理与情理双轨论证的策略。法理层面,他援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及司法解释,明确“48小时”应以“初次诊断时间”起算,指出被告混淆起算点属适用法律错误;情理层面,结合《病程记录》中的细节,主张“死亡不可逆性优先于机械计时”,否则将违背“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与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
此外,黄宇杰律师还关注到复议阶段某市政府“未通知原告参加复议”的程序违法问题,在诉讼中重点攻击其“剥夺当事人举证质证权利”的瑕疵,强化撤销复议决定的必要性。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撤销某区党群工作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某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某区党群工作部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本案的胜诉,体现了黄宇杰律师在工伤维权领域解决实务难题的能力,为同类案件中“抢救超时”争议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参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