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派遣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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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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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劳务派遣公司成立的条件是注册资本不能少于50万元,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办理了行政许可证件,而且不能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的组织形式设立,只能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主要还是解决注册资本的问题。

建筑劳务派遣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一、建筑劳务派遣公司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劳务派遣单位只能采取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而不得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其他的组织形式设立。

2、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5、许办理行政许可证件。

二、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条件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公司法》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如《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77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须依法设立,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未作规定,可推知:劳务派遣单位既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2、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特别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关于注册资本,《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而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除了满足《公司法》关于企业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特别规定,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很大,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务派遣机构是劳务派遣的主体,派遣机构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而且,派遣机构是法定雇主,必须负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必要时还要和要派公司厘清事件发生的原因,索取赔偿,同时也有可能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都要求派遣机构具备相当的财力和实力。因此,应当对派遣机构的资格实行较之一般企业法人更严格的管理。规定50万元的注册资金可以提高派遣机构的设立门槛,一定程度上把不具备实力的企业排除在外,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建筑领域内的劳务派遣公司是非常多的,建筑工地上的很多基层工人真正和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和施工单位只是简单的劳务关系而已。其实只要成立劳务派遣公司,无论是建筑领域还是其他的领域,都需要满足以上的条件才可通过审核。劳务派遣如今也是打工市场当中常见的一种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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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建筑劳务派遣公司资质标准:
一、资质标准:
(1)净资产200万元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办理此项资质总共需要55人,其中1人为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工证,49人为中级技工证(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5人为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俗称:八大员),并且此项资质中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中级技工证(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能为同一个人,意思就是如果一个人同时拥有这两本证书只能用其中一个专业的证书。
二、承包工程范围: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标准中要求八大员证书(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建筑类技工证(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三、以下为最新资质标准与旧标准的区别:
以下为旧标准与新标准的对比栏,其中包括了名称、企业资产、运营状况、企业主要人员要求、业绩方面要求等等;
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
《旧标准》对劳务分包资质共划分了13个类别,分别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且部分类别还划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但是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常常碰到如下问题:
一是,上述13个类别的劳务分包资质主要是基于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划分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难以适应其他工程如电力工程、港口与航道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施工合同无效。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合法劳务分包的基础是承包人取得“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但上述13个劳务分?包资质类别划分的先天局限性,直接导致了其他工程领域内的大量劳务作业承包处于无法定资质的违法状态。
考虑到劳务分包资质划分及劳务分包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
与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相对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劳务资质承包业务范围的限制。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取消了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划分以及承包业务范围限制的同时,为了增强施工劳务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适当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具体如下:
一、取消了原先对注册资本金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的要求。
二、明确强调施工劳务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既是为了规范和减少目前建筑市场上出现的“空壳”劳务企业(即只有劳务资质而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劳务作业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
三、明确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与《旧标准》中“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要求相比明显提高。
四、提高了对持证上岗人员和考核或培训合格人员的要求。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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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基本响应了完善建筑市场法规建设、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简政放权简化资质标准、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建筑市场深化改革的趋势和方向。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相关配套规定,如正在修订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我是在建筑公司上班我们公司准备让我去外地上班我想签订一个劳务合同但我对这个不太明白我想问一下建筑劳务派遣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建筑劳务派遣合同范本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体人数另约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3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六条第一项
1、
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因社保费用为提前申报,故甲方每月10日前应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如遇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一日);
  
7.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8.因甲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9.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10.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1
1.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简单的工厂医疗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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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7.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9.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10.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或实习生的意外险费用;
  
(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2.费用的标准:
  
(1)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习生的 万元额度的意外险保费,按每人一份年交额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
  
①每人每月 元;
  
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 收取。
  
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2项中
(1)、
(2)、
(3)款规定的费用以 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其中: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甲方的工资清单为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及睢宁县政策调整,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
  
八、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无疑义,合同顺延;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则视为本派遣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期顺延,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
一、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
二、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中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1、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目前,许多职业介绍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服务,但有些经过政府许可的,有些是擅自开展的。需要提醒劳动者注意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查明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
  如果与有资格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劳动者有权向其主张劳动法上的权利。如果与非法从事劳务派遣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合同无效,视为劳动者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介绍,直接向实际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法院将根据提供劳务的情况确定,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基础,一般情况下,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均作了明确约定。如果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由实际用人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那么,当劳动者因工资支付标准、数额等产生争议时,可以将受派单位作为被申诉人(或被告),将派遣单位作为第三人。
  如果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由受派单位直接向受派员工发放工资或者约定由派遣单位向受派员工发放工资的,因劳动者是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派遣单位的主要义务,因此,劳动者应当将派遣单位作为被申诉人(或)将受派单位作为第三人。
  
3、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如果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已就社会保险金的承担、缴交问题作了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未就社会保险金的承担问题作出特别约定的,应本着“谁用工,谁受益”的原则,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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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三方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呢?朋友刚刚到了一个工程队去干活,就被派到了另一个工地里去,需要和他签订合同,确保他们的利益。
[律师回复]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形式:甲方提供工程材料、工程工具、施工图纸。乙方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甲方安排一间房屋给乙方住宿、休息。
  
三、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以及根据现场情况执行。
  
四、劳务费用:每天 元。甲方支付全部劳务报酬,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
  
五、合同日期:开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如工程工期延长,则劳务协议顺延至工程结束。
  
六、质量标准:根据施工设计方案中的标准执行
  
七、工程付款方式:每月10日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量的劳务费用。
  
八、工程安全责任
  乙方从开工进入工程场所后,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规作业,一切防卫工作和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
  
九、工程验收
  工程完成后,双方共同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存档。如有不合格的部分限期整改,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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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用工工程项目
  
2、用工方式
  
3、工期
  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计划执行。
  
4、劳务费用
  4.1本工程项目的劳务费用详见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其单价已综合包括了完成该作业项目所需全部劳务用工费用,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4.2劳务费用计算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准。
  
5、施工作业标准
  5.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5.2乙方的施工作业,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见附表。
  5.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后。
  
6、甲方责任
  6.1及时为乙方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6.2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对乙方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下达该工程的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
  6.3及时组织测量和交桩
  6.4及时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及办理签证手续。
  6.5对本工程的施工作业质量、安全、技术、物资采购、作业进度进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
  6.6负责需要安装设备和所有材料的采购供应。
  6.7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施工机具。
  6.8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价手续,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务费。
  6.9监督乙方对劳务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待遇等的实施。
  
7、乙方责任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7.2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工期要求,及时组织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劳动力,按甲方同意的开工时间施工作业。
  7.3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相应的业务素质,满足相关工作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稳定,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7.4乙方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7.5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上岗操作手续。进场时向甲方人事部门报送名单及相关上岗证明。
  7.6乙方的施工作业人员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7乙方负责为施工作业人员交纳国家规定的应交的各种税金,并及时支付劳务人员费用。
  
8、施工作业的检查
  8.1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随时接受甲方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乙方根据甲方通知书,限期返工或整改。
  8.2隐蔽工程的作业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检查签认,不得自行隐蔽而转入下道工序作业。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甲方将根据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9、安全责任
  9.1 在施工中,甲方应贯彻执行JGJ59-99标准及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禁违章指挥,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9.2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的违章指挥、安全隐患,有权暂缓实施,并提出改进意见。由于甲方的疏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不能免除乙方的安全责任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9.3乙方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作业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乙方自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10、工程材料
  10.1甲方按定额消耗量,根据施工组织和进度情况,供给乙方材料,材料经双方验收签单后,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派专人对材料的使用进行旁站监督。
  10.2在施工中,材料实际消耗量超出定额消耗量的部分,按市场价在乙方劳务工费中扣除。(其中钢材按定额量节余5%以上,水泥按定额节余7%以上,未达到者视同超耗。
  1
1、劳务费的结算
  11.1每月25日前由甲方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签认完成的合格作业量。
  11.2按项目预算人员核准的作业量及附表单价结算劳务费。
  1
2、劳务费的结算和拨付
  劳务费按月结算,根据本工程资金情况及时拨付。甲方根据施工任务书(代结方单)进行劳务费结算,结方单应由项目有关人员核定签认,项目经理签批后,于当月28日报送财务处审核,作为甲方拨款的依据。现场临设完成后可结算付款,基础施工期间不付款,基础工程完成,验收后结帐,付款80%。主体工程,乙方除了交保证金外,二个月不付款,从第三个月开始,结帐后付当月款项的70%~80%。工资中的优质价在工程质量评定后再付给。
  1
3、环境和文物保护
  13.1乙方应在施工作业中保护施工作业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如有违反甲方及上级下发的有关环保条例的行为,甲方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13.2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
  1
4、违约责任
  14.1甲方按合同要求应及时拨付劳务费。
  14.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作业,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作业任务,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的在24小时内让出工作面与临设,否则视为违约。
  14.3因一方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已完工作量进行盘点,并据此进行末次结算。
  1
5、争议解决
  15.1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定或约定通过诉讼解决。
  1
6、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完帐清后自动失效。
  1
7、补充协议
  17.1在合同执行中情况变化时,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
8、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
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项目部一份,乙方二份;报送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工程管理处三份备案。
  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工程管理处:
  人力资源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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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准备干一栋教学楼来着,得签订施工合同,找了几个包工头,请问一下建筑分包劳务派遣增值税,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
(1)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2)第二类是公司注册地差额申报增值税。
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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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共同制定劳务派遣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人才派遣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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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认识朋友他要去城里上班的,他想咨询一下对于建筑劳务派遣是怎样规定的,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建筑劳务派遣的有关内容,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标准不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一)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在劳动者被跨地区派遣时,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四)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七)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用工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八)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九)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谴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十)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劳务派遣合同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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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劳务派遣中,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用人单位,而派遣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的则往往是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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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朋友的公司接了一个建筑工程,因为他们之前没干过这样的活所以就想将这个工程包给别人干,他们还需要安排工人吗?需要劳务派遣吗?建筑劳务分包除劳务派遣在外吗?这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细化,劳务派遣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经营模式。同时,建筑项目的多元化、规模化也使建筑劳务分包成为经常性的工程分包形式。这两种经营行为存在一定的共性特征,但在营业税处理上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在基层征收管理中,如何准确区分劳务派遣与建筑业劳务分包,建筑劳务分包除劳务派遣的内容对营业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劳务派遣及营业税税务处理
(一)概念及界定
劳务派遣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审理,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录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劳务派遣企业的运作模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二是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三是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未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具体理解是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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