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收养的弃婴,是否在我国法律上符合解除收养的条件。第一种情况养父母如果与已经成年的收养子女,家庭关系不好,甚至是非常恶劣的关系,没有继续一起生活的感情时,这时候可以解除养父母与收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第二种情况,养子女还是未成年,但是养父母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有虐待孩子的行为,甚至是遗弃收养的子女,违反了身为父母应该尽到的抚养责任,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时候也可以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第三种情况在收养的子女已经成年后,不能尽到赡养的责任,经常打骂养父母、甚至是有虐待养父母的行为时,这个时候也可以解除养父母与收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按照经过协议要解除收养关系的,必须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才可以办理。收养的子女如果已经成年,那么只需要经过收养子女本人的同意就可以。如果收养的子女年龄还是很小,还未到成年的年龄,就要得到收养子女亲生父的同意,或者时当时送养人的本人同意才可以协议办理,处理的原则是要维护未成年收养子女的利益。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时候,就财产的问题要处理清楚,不能存在异议。然后去当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并且要说明自己的理由,经过公证机关的调查之后,如果符合办理条件,公证机关会为其办理公证,解除养父母与收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双方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后。收养关系的解除得到了公证机关的公证,还要进行身份关系的解除,因为收养关系的解除只属于特殊关系的解除,收养子女还要与养父母去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如果解除收养关系的时候,双方存在意见不统一,这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处理,也可以经过相关部门的调节来处理,法院处理这种案件的时候,会以保护老人和儿童的利益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问题。
根据实际情况来讲,如果养父母与收养的子女关系变得的恶劣,如果不解除收养关系,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好处,这时候如果祁总的一方主张要解除抽样关系的情况,都可以依照其意愿进行解除。特殊情况,不能因为收养的子女在身体上或者是生理上有一些缺陷、或者患有一些其他的疾病身体不健康的,养父母后来发现后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是不允许的,除了在送养的时候,对方有故意隐瞒,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养父母与收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总的来讲,没有特殊情况原因的,考虑到双方的合法利益,以及有助于孩子健康成长等原因,经过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收养弃婴的关系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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