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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申请人赵XX在被申请人一安徽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涉及工伤待遇赔偿,同时因劳动关系解除涉及经济补偿金争议。两被申请人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且未足额支付相关费用,赵XX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
此时,陈步青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面对这起涉及关联公司、多项诉求的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关键。
陈步青律师系统梳理证据,首先仔细审查工伤认定决定书,发现工伤认定清晰,但责任主体需进一步明确;接着逐页比对工资发放记录,发现两家公司资金往来存在交叉,这为认定关联关系提供了线索;然后详细查看工作期间沟通记录,发现法定代表人在两家公司事务中均有参与,进一步印证了关联关系。基于这些发现,他坚定了主张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思路。
陈步青律师执业以来比对过上千份各类劳动相关材料,凭借丰富经验,他在仲裁庭上与对方多轮沟通。他指出进入裁决程序耗时且可能不利,从诉讼成本、企业声誉等角度分析调解的好处。
陈步青担任过相关劳动纠纷仲裁的专业顾问,深知调解方案的重要性。他创造性地提出三重保障机制。明确由被申请人一支付调解款,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调解款96000元分两期支付,任一期逾期未付,申请人可要求余款一并支付;设置5000元违约金。
最终,经南京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被申请人一需支付96000元赔偿款,被申请人二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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