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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申请人陈XX入职被申请人XX公司担任安装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2025年3月9日下午,陈XX在工地更换板块时受伤,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理由是双方为劳务分包关系,陈XX是“包工头”。一旦该主张成立,陈XX将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此时,陈步青律师于2022年执业以来,已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他接手了此案。他意识到核心争点在于陈XX是“包工头”还是“劳动者”,于是全面梳理证据。
陈步青律师先仔细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中有公司管理人员对陈XX工作时间和内容的详细安排,这表明陈XX工作受公司管理,并非独立承包。为验证其真实性,他与陈XX进一步确认聊天背景,这为后续强调人身隶属性提供了有力支持。
接着,他查看工资支付凭证,发现报酬按每日350元结合出勤天数结算,这符合计时工资特征,并非“按成果包干”的劳务分包模式。他通过银行流水交叉验证,确定工资发放规律,为经济隶属性的主张奠定基础。
然后,审查出勤统计记录,发现陈XX需按公司要求打卡出勤,接受公司的现场管理,这体现了组织隶属性。他通过与现场工人核实,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加强了证据链。
在仲裁庭上,被申请人主张双方是分包关系。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证据的陈步青律师,紧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三个核心要素进行反驳。最终,担任仲裁委劳动专业委员的陈步青律师凭借充分的举证和庭辩,让仲裁委采纳了代理意见。
仲裁委裁决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3月9日期间,陈XX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主张劳务分包关系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承担了举证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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