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申请人入职公司从事打磨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要求其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申请人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申请人委托姜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共计X元。
庭审中,公司提出三大拒赔理由: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签署了免责协议,应自行承担风险;已购买商业保险,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资应按合同约定X元/月计算,不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核算。
姜静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明确指出“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公司法定工伤责任;其次,用银行流水证明申请人实际月均工资为X元,推翻公司主张的X元基数;再者,强调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最后,完整提交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全面证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司对证据提出质疑,但姜静律师一一回应。对于“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律师依据法律规定说明其无效性;对于工资标准,律师以银行流水为依据进行反驳;对于商业险抵工伤的说法,律师明确法律底线进行回应。
最终,仲裁委完全采纳了姜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公司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按实际工资X元/月计算各项待遇,裁决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X元。
姜静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其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次,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确定实际工资标准;最后,明确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关系,固定工伤相关的全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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